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外字〔1986〕185号)
黑龙江省科委关于对外官方科技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一、凡我省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我国政府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之间和外国相应地方政府之间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所进行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均属对国外官方科技合作。
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包括协定、议定书、换文、会谈纪要和备忘录等。
三、省级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可分为二级:一级为我省与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由于对外需要,以下属单位(厅、局或研究院、所)的名义签署,但其实质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对口科技合作协议;二级为在省级协议内,厅(局)级或高等院校、研究所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对口科技合作协议。
四、各类协议的文本应包括下列内容:合作的目的、原则、领域、方式,协议有效期、责任分担,人员交流、资料、仪器设备的交换方式,合作费用的支付办法,成果分享及知识产权的处理意见,执行部门,会晤方式。以及合作项目的附件。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方可列入官方科技合作协议:
1、省科技计划中的重点攻关项目;
2、合作双方的费用均有保证;
3、对双方有利,并能推动科技合作深入发展,或具有贸易前景的项目。
六、审批:
1、一级科技合作文本草案由主办部门提出后,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科委和外交部共同审批。
2、一级科技合作协议的换文、会谈纪要、备忘录,由主办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3、二级科技合作协议的文本(包括议定书、会谈纪要、备忘录)和会谈方案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在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的过程中,需签署的一般性会谈纪要、备忘录,或一般性业务会晤的会谈方案,如内容不超过原报请批准范围,可由主办部门自行审定,内容超出原批准范围的,按规定程序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5、纳入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和年度会晤期新增加的项目,均须按正常程序申报,以便优先纳入全省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
七、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凡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都要按计划认真执行,在经费、人力等方面均应优先安排,不能轻易撤消,执行胡有困难,需要撤消时应做好对外解释工作。省级协议撤消后要通过省科委,通告外交部和国家科委。如对方不遵守协议,应由相应部门向其交涉,促使其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