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开发企业财务及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5)建总经字53号《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建设银行加强房屋开发企业的财务、资金全面管理和监督。所有房屋开发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各级建行要会同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房屋开发企业全面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通过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的管理。为稳定和降低商品房的价格,以有利于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商品房价格控制和管理。
要制止各种不合理摊派费用。商品房建设的各种应交纳费用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黑政发(1986)15号通知规定收取。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各开发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摊派费用有权拒付,建行有权拒拨。
按政策合理收取各种税、费。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已由建行代扣代缴的不应再计算在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代收的各种费应以销售的建筑产品的基础造价为计算基础(不包括运迁部份的建设费用),不能按商品房生产计划计征。
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统一管理,在省未下达商品房成本计算和销价构成范围前,各地、市可按当地实际建设成本,按财政厅、建设银行规定收取的合理利润,以及省政府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计算销售价格,报同级建委、建行、物价部门进行审批。并把审批的销售价格下达企业同时抄报省有关部门。
(五)加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商品房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生产和建设,它应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要做到,服从于、服务于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坚决制止盲目开发建设。
对商品房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各设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6)40号《关于发布十二个领域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企业要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住宅建筑标准和增加室内外装修设施。
鉴于商品房经营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又是刚刚兴起的新的事业,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上还未完全步入轨道,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提高。因此请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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