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27日 黑建房字(1986)第23号)
各市、行政公署、县人民政府
在国务院提出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政策的推动下,我省商品房建设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同时在发展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使住宅商品化工作逐步展开、健康发展,并对经营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加强统一管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加强商品房建设及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住115号《关于建商品房住宅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建商品住宅,采取先建后买的办法。建造时,不列入投资计划规模;建成后,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的,则必须列入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规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也要列入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的精神,各级计委、建委和建行要认真贯彻上述要求,密切配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从计划管理上加强宏观控制。今后各级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的计划必须报地、市建委,由建委会同建行审查。审查后将生产商品房的总计划报同级计委批准,并分别报省计经委、建委、建行备案。各地、市在安排商品房生产计划时,必须做好充分的社会调查和市场预测,根据地方财政和各部门大配套资金供应能力以及各部门、单位当年用于购买商品房资金的购买能力和建行贷款供应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坚持“计划生产、以销定产”。
(二)加强经营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归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建委黑建房字(1986)第1号文《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和资格审查通知》的要求,责成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或结合危房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全民、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行业预测,长远规划;经营方针,房屋造价、售价、租价;征地拆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质量管理等认真抓好归口管理工作。在一个城市里,除按开发任务保留具备条件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或结合危房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对其他集体和兼营开发企业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以稳定商品房建设市场。未经省建委批准的开发企业,各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建设银行不予开立户头和贷款;税务部门不予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房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划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