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科委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计字〔1986〕37号)


      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省科委决定对科技砍块经费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帮助各县级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措施。望各行署,市、县政府加强指导,督促所属科委管理和使用好所筹集的经费,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一、为了实施“星火计划”,促进科技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各县科委都要积极筹集并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本县机动财力中划拨一定比例,逐年积累。也可以开辟其它渠道筹措。省科委将按照黑科计字〔1986〕1号文件精神,有计划地给予匹配投资。
  二、科技开发基金全部划拨到县科委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县科委直接掌握并安排科技项目,省、县任何一方不得借故任意收回或挪作它用。
  三、科技开发基金的投放重点是安排“星火计划”项目,首先保证与国家、省“星火计划”匹配投资,其次是安排当地“星火计划”项目。各县科委要根据当地的资源。技术优势,编制好“星火计划”。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扶植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地方重点产业,使之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支柱。各县科委制定的科技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行署(市)科委审查,并报省科委备案。
  四、科技开发基金要求全部有偿使用,还可以从所安排项目的新增利润中适当提成。逐年增加科技基金。各县科委要根据《黑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在银行开设帐户,请银行配合,搞好有偿经费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五、各县科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好科技开发基金。如出现弄虚作假,滥用经费,或单方面抽回投放资金时,省科委将冻结和收回全部匹配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