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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凡授奖项目中某一子项成果已获某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时,该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金。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要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要把奖金额差距拉大,真正体现贡献大者受重奖的精神。对于那些主要完成者,原则上要分得全部奖金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奖金原则上应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七条 争议问题的处理
  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两个月之内如有争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名次排列先后问题的争议,一律由初审部门处理。
  二、凡涉及三、四等奖项目的争议,如属该项目是否应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的实质性问题,由初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行业评审组裁决。
  三、凡涉及一、二等奖项目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初审部门核实,省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
  四、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涉及争议问题有关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要持积极态度,均要按处理的要求,及时地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材料和旁证文件。如自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次受奖资格。
  五、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理由,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六、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送省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复审,报省评委会批准后予以处理。对证据确凿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条 其它
  一、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的同样内容的项目,又分别申报奖励的,择优予以奖励。如条件相当,则奖励优先登记项目。
  二、阶段性成果,如已通过鉴定,并推广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符合授奖条件的,可单独请奖,但一般申报等级不宜过高。
  三、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子项目,如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服务于本(工程)项目外,还用于其他方面,构成了独立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亦可单独请奖。但在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必须写明其中该子项目获奖情况。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一次。申报项目终止时间为前一年度十一月末。初审单位统一上报请奖项目材料的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的二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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