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程序
  一、行署、市所属部门和单位,驻行署、市的中央所属单位,以及行署、市或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行署、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二、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及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三、国防科工委属在我省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的非国防专用、军民通用和已军转民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组进行复审。
  四、省级国防专用项目的报送程序,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自定。
  五、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项目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以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上述的规定程序申报。
  六、经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复审合格的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批准授奖。
  七、任何一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只能按上述规定的一个渠道逐级上报,不得按不同渠道分别上报。
  八、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请奖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请奖。
  第五条 获奖人员条件
  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那些对推动科技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的受奖项目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其受奖名次顺序,应按对该项目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排列。
  二、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某个项目的研究或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且在技术上或在推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例如:提出项目的总体设计构思、方案;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加,并对技术的难点或关键的解决和突破起到重要作用;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等),则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获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如实、准确地说明其所做具体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凡对获奖项目只担负组织领导或管理工作的均不能做为主要完成者获奖。
  第六条 奖金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并领取了奖金,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奖励时,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部门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