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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新产品:省内首次制造成功,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产品最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省内首先研制成功,充分利用我国或我省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紧密结合我国或我省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采用新的设计方法,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建成或制成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优良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经过开发利用,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了相当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于省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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