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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为使各申报单位早做准备,随同发去贯彻省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但因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尚未正式成立,该细则暂作讨论稿,请参照执行。一俟省评委会成立,将立即进行讨论修改,待批准后再作正式试行稿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级奖励原则
  一、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给科学技术水平高,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省级国防专用科技进步项目的奖励,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
  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定后实施。
  三、行署、市和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奖励形式、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有关行署、市,省厅(局)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员会备案。省直厅(局)级奖励的奖金来源可从集中留用利润、事业费或其他途径自行解决。
  行署、市,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把授奖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省级奖励范围和标准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最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技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如建设投资少、成本低、见效快,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本省资源优势,节省能耗和原材料、消除公害污染、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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