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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成字〔1986〕23号)


        关于全省首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厅局(总公司),各行署、市科委,省科学院,驻省中直机构,省直各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哈尔滨铁路局:
  为了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将我省首次进步奖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奖励项目的起止时间
  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算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末止。
  其它科技进步项目(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及不具备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自一九七九年一月算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末止。
  凡获得国家级奖励和已申报国务院各部委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程序
  按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格式、份数及附报文件
  凡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须填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其格式、填写要求、附报文件及份数,按《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办理。
  四、申报奖励项目的截止时间
  各初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务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末前,按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分类,派专人统一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专人报送有困难的,可以邮寄。其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
  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务于一九八六年六月末前完成三、四等类项目的评审工作,连同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一起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省评委会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一、二等奖的评审工作。
  五、申报奖励项目的费用
  参照国家有关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交纳评审费的规定,凡申报省级奖励的项目,在报送项目的同时,均须交纳评审费,以用于评审活动费用的支出。
  初审时,评审费直接送交初审单位。单位申报的交纳贰拾伍元,个人申报的交纳肆元。
  复审时,评审费由初审单位连同增加的申报书份数一起报送省评委办公室。单位申报的交纳伍拾元,个人申报的交纳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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