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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草案)

  2、评审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新组成时可以连任。评审组成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由组长提出调换人选,报省评委会核定。
  3、评审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4、行业评审组的主要任务
  (1)对本行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2)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四等奖项目,报省评委会批准;负责向省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3)对有争议的三、四等奖项目进行裁决;对有争议的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
  (4)负责本组授奖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本组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5)向省评委会提出工作报告。
  (6)协助其它行业评审组评审与本行业有关的申请奖励项目。
  (7)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但他们没有表决权。

七、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

  1、省评委会和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均不代表推荐和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申报奖励项目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坚持原则,不得搞不正之风。省评委会或行业评审组成员如有申报项目,则评定该项目时,本人应回避。
  2、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省评委会或行业评审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才能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省评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能向省政府推荐。
  3、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由省评委会发布。两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八、省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九、省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务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或委托称职的代表出席,但应事先向主任或组长报告。

十、省国防科工办设立省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报省评委会批准备案。

  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执行本章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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