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草案)
一、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二、省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人选,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政府批准。
省评委会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仍由省科委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调换人选,交主任委员核定。
三、主任委员负责省评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工作。
四、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与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合署办公,负责办理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省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主要任务是:
1、审定修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和标准。
3、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负责领导各行业评审组的工作。
4、审查批准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四等奖项目。
5、负责评审和批准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并向省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
6、批准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7、批准省级推广科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研究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
1、行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常务秘书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和组员,由组长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评委会批准。行业评审组由十人左右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