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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六、经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复审合格的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批准授奖。
  七、任何一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只能按上述规定的一个渠道逐级上报,不得按不同渠道分别上报。
  八、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请奖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请奖。
  第五条 获奖人员条件
  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那些对推动科技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的受奖项目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其受奖名次顺序,应按对该项目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排列。
  二、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某个项目的研究或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且在技术上或在推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例如:提出项目的总体设计构思、方案;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加,并对技术的难点或关键的解决和突破起到重要作用;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等),则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获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如实、准确地说明其所做具体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凡对获奖项目只担负组织领导或管理工作的均不能做为主要完成者获奖。
  第六条 奖金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并领取了奖金,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奖励时,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部门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凡授奖项目中某一子项成果已获某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时,该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金。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要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要把奖金额差距拉大,真正体现贡献大者受重奖的精神。对于那些主要完成者,原则上要分得全部奖金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奖金原则上应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七条 争议问题的处理
  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两个月之内如有争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名次排列先后问题的争议,一律由初审部门处理。
  二、凡涉及三、四等奖项目的争议,如属该项目是否应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的实质性问题,由初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行业评审组裁决。
  三、凡涉及一、二等奖项目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初审部门核实,省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
  四、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涉及争议问题有关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要持积极态度,均要按处理的要求,及时地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材料和旁证文件。如自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次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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