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大小综合评定。
九、关于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装备
1、奖励范围:
(1)对引进国外的,优于国内同类先进设备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提高了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并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请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创新或发展,有些技术指标超过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创新,提高了所引进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改进,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并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改进,主要技术指标基本达到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程序
一、行署、市所属部门和单位,驻行署、市的中央所属单位,以及行署、市或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行署、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二、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及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三、国防科工委属在我省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的非国防专用、军民通用和已军转民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组进行复审。
四、省级国防专用项目的报送程序,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自定。
五、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项目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以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上述的规定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