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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采用新技术
  1、奖励范围:
  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省内最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增加产值和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科学技术管理
  1、奖励范围:
  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1)在研究和制订我省或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或科技政策中,做出特殊创造性贡献的;
  (2)在研究制订或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工作中,对推动科技管理改革并实现其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3)在组织实现国家或省重大的综合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设备研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开发新产业或企、事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中,运用现代科技组织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创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水平的,并获得公认的专著、论文,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有重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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