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优良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经过开发利用,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了相当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于省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推广的难易程度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很大比例或产品数量能充分满足全省需要,并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一定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相当大比例或产品能基本满足全省需要,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在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或产品能满足全省绝大部分的需要,并取得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在组织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改进,做出了很大努力,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或产品能满足全省大部分的需要,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