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省防护监督部门提出建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肇事单位可给予下列处罚:
1、批评、警告、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或停工)改进;
3、扣发主管领导者的当月奖金或月工资的10%,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4、合理赔偿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
5、罚款一千至十万元。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处罚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要按省卫生厅、财政厅黑卫财(1985)596号、黑财予(1985)83号“关于卫生部门依法收交的罚没款交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处罚,可视事故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1、省防护监督部门有权责成肇事单位或与事故有关单位对肇事者或有关责任者给予下列处罚;
1、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扣发当月奖金或当月工资的10-50%;
3、罚款10-1000元。罚款手续和交库办法,按第40条第5项规定办理。
4、对因盗窃而使本人受照的医疗检查费用,应由本人负责,由此而使他人受照者的医疗检查费用可按第40条4款处理。
上述各项处罚,可视事故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2、对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肇事者及有关责任者,要加重处罚。对利用放射性物质或产生射线的装置进行破坏活动者,要依法严惩。
附录(一)之一,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根据其放射性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表(略)
注: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所用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的年用量(居里)分别乘以放射性同位素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为10,高毒组为1,中毒组为0.1,低毒组为0.01)。其积之和为该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按所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
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
附录(一)之二(略)
注:操作天然铀、钍的丙级工作场所的下限值是比放射性高于5×10的负7次方居里/公斤,同时日操作量大于30克天然铀、钍的工作或在满足一般工业卫生要求后,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仍超过最大容许浓度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