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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表(略)
  注: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
  2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表(略)
  注:若丢失封闭源后破损,按开放型事故处理
  3类:撤漏放射性物质事故表(略)
  4类:误服(注)放射性物质事故表(略)
  5类:超标准放射性液、气体污染事故表(略)
  注: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空气超标准各级事故为表中值的1/30。广大
  居民区空气超标准各级事故为表中值的1/300。
  6类:表面污染事故表(略)
  7类:超临界事故。
  35、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应有预防意外事故的各种措施和处理意外事故的急救用品、器材和药品。
  36、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防止事态继续扩展,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附录9)。
  对于受害人员应迅速进行初步的剂量估算,对受到大剂量照射的人员应立即送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当工作场所或外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处理后的污染场地、辐射装置或安全设备,须经防护监督部门检测,符合有关防护要求后,方可重新启用。
  肇事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进行分析,作出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对肇事人员进行教育或处分,防止再发生事故。
  37、发生放射性同位素被盗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保卫机关和防护监督部门查处。
  38、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省及所在地、市、县防护监督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分别书面上报备查。
  一般事故应及时向当地防护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就地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分别书面上报备查。凡隐瞒不报告者,应追查责任。
  各地、市、县防护监督部门对每次事故经过、处理情况应作好详细记录,建立档案,每年年终分别向省卫生、公安、科委、劳动部门综合分析上报一次。
  奖励与处罚
  39、对在处理放射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肇事单位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由省防护监督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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