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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计经委 黑龙江省劳动局文件
 (黑卫卫(1986)82号)


       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行署、市、县卫生局、公安局、科委、计经委、劳动局:
  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的指示,制订了“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修订积累资料。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计经委
                          黑龙江省劳动局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
  3、在我省的国务院各部委和国防、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除受本系统直接管理外,还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4、省、地、市、县的卫生、公安、科委、劳动部门有权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本省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日常的放射卫生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卫生防疫站、省公安厅治安处和省科委同位素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护监督部门)负责。各地、市、县的放射卫生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地、市、县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治安处(科)和科委(以下简称地、市县防护监督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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