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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市(行署)、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度、标准、技术规范;
  (二)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及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初步审查;
  (三)负责医院输血科(血库)执业登记注册;
  (四)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年度采供血计划,并负责血源档案管理。
  第八条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除红十字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
  第九条 省设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指导全省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
  血液中心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血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建立采血点。采血点业务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采血点采集的血液只能供给设点的血液中心,不得直接供给其他单位。
  市设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和专业技术指导。采供血量较大的省辖市不得建立单采血浆站从事采浆业务,以防止一个供血者全血和血浆交替采集。
  县(市)设基层血站,负责本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条 未设血站的县(市)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院成立中心血库,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没有条件设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十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任务是: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求,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
  (二)为临床提供血型鉴定、抗体筛选、交互配血及相关的血清学试验诊断;
  (三)配合临床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治疗,向临床医生提供现代输血技术指导;
  (四)结合临床输血开展输血科研,推广应用输血新技术;
  (五)掌握本院血液需求,并接受上级采供血机构专业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设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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