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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3年12月27日 第9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邵奇惠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血库分为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
  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以市、县(市)为区域,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原则。

第二章 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及其执行登记注册;
  (五)负责本省和跨省的血液调剂、用血管理及其审批;
  (六)负责全省献血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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