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3年12月27日 第9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邵奇惠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血库分为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
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以市、县(市)为区域,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原则。
第二章 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及其执行登记注册;
(五)负责本省和跨省的血液调剂、用血管理及其审批;
(六)负责全省献血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