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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 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

第三章 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
 第二十条 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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