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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一)科技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等;大力组织科技机构领办企业,允许科技机构吸收企业,支持科技机构兴办中试工厂、附属工厂和贸易机构,逐步形成以科技为主导的经济实体。
  农业科技推广、研究机构和农、林院校可以兴办试验农、林、牧、渔场或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联合体,这些技术经济实体有权繁育和销售本部门选育的、经省品种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品种。繁育计划报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备案。有权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计划、物资部门对于农业科技机构在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中所需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给予优先安排。
  (二)鼓励大专院校、独立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创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分厂、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特别是到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新兴科学园区,创办面向国际市场的经济实体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三)所有的科技机构都有权直接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对具备条件的科技机构,经国家或省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技术贸易。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用,可以在省外汇银行自立帐户,自主使用。
  第四条 增强科研机构主动面向经济建设的活力,提高科研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机构走技术合同制道路。这类科研机构在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获得的经济收入用来补充科研事业费的不足。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冲抵事业费拨款,冲抵事业费比例达到事业费总额50%以上的单位(具体冲抵数额由科委核定),可以享受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各种类型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分别情况,逐步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的“五包一挂”经营责任制。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与科研任务、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转化率、科研发展后劲、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上下浮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和走技术开发道路的科研机构,在经济自立或视同自立后,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核定工资总额7%(含7%)的部分,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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