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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8〕162号)


         关于呈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呈上,如有不当,请指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8〕1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与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简政放权,扩大科技机构经营自主权。
  (一)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放开手脚,面向社会,在自主、开放、竞争中发展。
  非独立性科技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实行科技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逐步推行在科技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竟争确定经营管理者。科技机构的管理者有权根据科技经营需要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任免中层干部。
  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技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职工按贡献大小、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三)科技机构可通过内部集资、吸股或经批准在资金市场发行短期债券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发展科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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