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法字〔1988〕2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市政府同意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加快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建立,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均按本办法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发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不含单纯的商业经营)。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企业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有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开办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需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凭批准的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