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年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市的出口和创汇计划;其中技术条件好、经营体系完善的,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批准,可授予技术出口权或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自营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市政府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第七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工作,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并办理调动手续。所在工作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职,所在工作单位应自接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科技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向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科技人员辞职到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所在工作单位应在科技人员辞职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在本市郊区工作的科技人员,不适用本条一、二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高技术、新技术企业业余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企业与所在工作单位协商确定,并到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可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和国外专家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国家重点定向培养、本市郊区专门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招聘前款人员时,应向人员的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可面向社会招收工人。招工手续,由企业所在区劳动部门负责办理;在职职工调动,可由企业自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