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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含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等),不按新办企业计算免税、减税期限。
  减免税事宜,由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到市税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减免税款,要列入“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并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停业、歇业或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要将“国家扶植基金”使用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于一月二十五日前汇总上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扶植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高技术、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论证、鉴定费用,按有关技术市场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贷和保险

  第十八条 本市各专业银行应积极为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扶植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指定部门取得的贷款,用于高技术、新技术项目的,经管委会办公室确认,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放宽到百分之二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每年应从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充自有资金。
  第二十一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须经市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开发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自定浮动费率,并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六章 进出口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承办来件装配、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目,经海关批准,可以建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对存放在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海关暂不征税,加工成品出口的部分免税,因故不能出口的部分,经批准,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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