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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1年7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法字〔1988〕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
       <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市政府同意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
         《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利于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范围,包括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学府路、和兴路、大庆路、和平路的沿街地域以及由于开发区内不宜建设需要延伸的地域。需要延伸的地域,由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与市规划土地部门共同商定,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 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管委会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开发区所在地的区政府配合、支持下,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开发区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定工作,按管委会《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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