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法字〔1988〕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哈尔滨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哈尔滨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人才交流中发生的争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利于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中发生争议需要仲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交流争议的仲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平等、公正,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五条 成立市、区、县(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四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复议的仲裁案件。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对区、县(市)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地区申报的仲裁案件。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申报仲裁案件的登记手续,收存完备的申报材料。
(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三)负责争议的调解工作,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四)对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仲裁范围
第八条 在人才流动中的下列争议,均可向发生争议单位所在区、县(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