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凡组织选派脱离原工作单位到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完成合同任务指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一项优惠:
(一)属于全民所有制身份的,由原工作单位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待业或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子女为全民所有制工人。
(二)属于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可被聘为全民所有制专业技术人员。
(三)属于两地分居的,准予外地在职的配合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四十六条 对受技术职务指标限额限制未被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区街乡镇企业工作后,可按实际水平评聘。
第四十七条 接近离、退休年龄,自愿到区街乡镇企业工作或体弱多病不适于继续在科研机构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填报《审批表》,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备案后,可提前五年离岗,享受离、退休待遇。
第四十八条 对到区街乡镇企业承包年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扭亏三十万元以上或创汇十万美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奖励一万元,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两年的,晋升一级工资。对来我市区街乡镇企业工作或承包,年新增利润十万元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准予本人及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在企业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第四十九条 辞去现职或调到区街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和所有制关系,由市和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并办理档案工资和职称评聘手续。
第五十条 人才交流发生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区、县(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复议。由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终局裁决。
第四章 放活技术市场
第五十一条 市技术市场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建立技术市场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技术经营机构在办理资格审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时,市、区有关部门要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技术交易中介活动的管理。市技术中介交易所,负责审查技术交易中介人的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交易中介人登记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