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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留职承包期间取得的成就和业绩,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严重技术职务和工资升级的依据之一。承包期满后自愿回原工作单位的,要根据原职务安排工作。对承包期间业绩突出的,可视工作需要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凭人才交流机构发给的《兼职手册》,在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的兼职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要签订协议或技术合同。
  付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凭人才交流机构登记的《兼职协议》或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和《兼职手册》到银行支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涉及下列事项,需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
  (一)占用工作时间。
  (二)需用所在工作单位的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三)涉及所在工作单位其它技术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职权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或空挂兼职名的,所在工作单位有权制止。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未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不准将所在工作单位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准备或已经申报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
  (三)准备转让或已转让的技术。
  (四)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人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有偿引进的技术。
  (七)国家规定其它不准提供或转让的。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的业余兼职,不涉及所在工作单位技术权益的劳动所得,全部归己。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安排的业余兼职,所得收入,归己部分要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余部分,交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工作单位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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