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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开发性研究的科研机构,除执行国家关于奖金税起征点的规定外,在保证用百分之三十的纯收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前提下,科研事业经费拨款削减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百不同幅度时,奖金税起征点可分别比国家规定高出二个月、三个月和四个月。
  第十八条 从事社会公益研究、基础研究入科研机构,经核定人员编制和任务后,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节余部分归单位使用;创收部分,除留百分之三十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外,其余归单位自主使用;用收入冲抵下一年的事业费拨款的幅度达到开发性科研机构削减事业费幅度时,奖金税起征点可比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高出一个月。
  第十九条 多种类型科研机构,按开发性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所占比例的不同,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在完成承担的计划内科研项目后,经市政府技术市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批准,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做为劳务酬金,发给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三章 放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设计、科研、技术、施工、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留职承包。专业技术人员留职承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承包,要与留职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在留职期间保留编制,保留职级,基本工资照发;同意留职的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编增员。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承包所取得的报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本人百分之五十。
  (二)留职单位百分之三十。
  (三)分担承包人工作任务的有关人员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留职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的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效益好,在还款有保证,资金有困难时,银行要优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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