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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失效]

  要积极吸引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承包、承租、领办、兴办国营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并通过邀请讲学、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协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智力,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从事各种服务活动。在受聘期间,离退休金由原工作单位照发;酬金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所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与在职科技人员同等对待。
  十一、自愿到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有关学校和毕业生派遗部门应予支持,按国家干部对待,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组织人事关系、档案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凭县(区)人事部门的证件,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十二、到农村牧区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
  科技人员在集体和乡镇企业及农牧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请专利权和科技成果奖,并记入业务考绩档案。
  十三、科技人员到城镇、农村承包、租赁、领办、兴办各类企业和各种技术服务机构,所需奖金可以自筹,也可向社会集资,或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允许科技人员将技术入股,按股分红。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人员的正当技术服务活动;科技人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原工作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十五、各级政府对放活科技人员工作要加强领导,确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时,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放活科技人员的优惠的办法。省科委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保证放活科技人员的工作正常进行。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十七、本暂行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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