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自愿到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长期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原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保留,工资、行政、组织关系和本人档案转至所在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管理。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
六、以停薪留职的方式到省内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每月向原单位交本人原标准工资原百分之十,作为留职保险基金,到我省三类地区工作的可以免交。留职不超过三年者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在省内调动、辞职。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样对待;医疗费和因工伤亡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不减。
七、凡本人自愿辞职到省内农牧业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三个月单位还不答复则视为同意。若有争议,由主管部门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仲裁。辞职的科技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办理手续。
被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若被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组织关系及其他有关手续转往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凡不辞而别,经教育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业余兼职按“
技术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其报酬及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收入达到调节税标准的要依法纳税。使用本单位仪器和技术资料或占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向本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中小学教师业余兼职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我省急需的、高层次的科技人员,可采取招聘等形式从省外引进,经聘用单位考核,由州、地、市审批,报省科技干部局备案;省级和中央驻省单位招聘人员,报省科委会同劳动人事厅审批,银行、公安、粮食部门按招聘批文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户口、粮食关系。被招聘人员工作满五年后方可流动。短期聘用的科技人员,银行凭合同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