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停止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1988〕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放宽放活我省科技人员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坚持合理流向,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人才富余的行业和单位向人才缺乏的行业和单位流动;从西宁地区向农牧业区流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单位流动,从大、中型企业向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流动。
二、积极开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被积压、浪费的科技人员,及本单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应予调整;本地区、本系统调整有困难的,可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调整。
在职工人和社会待业人员中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业大、自费走读大中专毕业生,及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者,自愿到农村、牧区和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的,在编制和增干招工指标内,经考试、考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录用,工作满五年后允许流动。
三、鼓励和支持在职科技人员走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和大中型企业,以调动、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在省内基层、农村牧区承包、承租或领办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创办股份企业或个体企业,承包科技攻关、成果推广,兴办经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民办机构。承包、承租、兴办上述企业的科技人员对人、财、物和产、供、销拥有相应的自主权,其合法权受法律保护。
四、有计划地组织选派科技人员到县、乡工作。选派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名,用人单位考核,按规定程序任用,可以担任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长等职务。被选派的科技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实行定期轮换制和目标责任制,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