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能力。
(二)产品适销对路。
(三)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自有资金,要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法人做经济偿还担保。
第八条 基金贷放时,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金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期限:小型科技项目为一年;中型科技项目为二年;大型科技项目为三年。
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按季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由发展中心按低于银行同种贷款的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和规模使用贷款。不准将贷款挪做它用,并按期偿还。还贷的资金来源,按国家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要按时向发展中心提报项目进度报表和借款使用的会计报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发展中心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基金的贷放、回收和利息的结算,由发展中心委托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发展中心的收入,存入市财政预算外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管理人员工资、承包费、福利费和医疗费。
(二)贷款项目调查、可行性论证和印制合同用纸、报表等业务费。
(三)办公费。
第十五条 发展中心存入财政预算外帐户的款额,扣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出后,当年全部结余的百分之七十转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风险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十用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要转入专业银行专户。
第十六条 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金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按应偿还贷款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无力偿还时,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
第十八条 对借款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借款的,发展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