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3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7〕10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提高买方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贷放、使用和回收,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金融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并坚持互利、互惠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是基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展中心,从进入技术市场卖方的纯收益额中,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借取资金,作为基金,存入专业银行。满三年后,由发展中心返还本金。
第六条 筹集的基金,主要以甲类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形式,借给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用于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也可以投资分成的形式,投向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本市区、街和乡镇企业。投资的分成比例和年限,由发展中心与被投资企业共同议定。投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