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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解处理的范围、管辖和时效规定。
  (三)纠纷双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专利纠纷未经其它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七条 向市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必须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在请求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要在七日内立案,在十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要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处理。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后,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人员,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取证工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
  第十条 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时,要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市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按被请求人缺席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纠纷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准违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准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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