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实行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的中小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科技人员为承包、租赁、领办方,企业主管部门为被承包、租赁、领办方。
第十条 承包、租赁、领办方与被承包、租赁、领办方,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核对后,签订承包、租赁或领办合同,并由被承包、租赁、领办方的负责人到被承包、租赁、领办的中小企业,以全体职工宣读合同,宣布承包、租赁、领办方正式就职。
第十一条 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期满,经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资产审核无疑后,解除承包、租赁、领办合同。需继续承包、租赁、领办的,要提前三个月重新签订承包、租赁、领办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后,原单位的工资总额不变,辞职或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的工资,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险、集体福利;一部分用于提高在职科技骨干人员的待遇;也可作为聘用其他科技人员的工资。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辞职到农村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户口不迁,住房由本人继续使用,享受一年公费医疗待遇,个人所得归已。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享有原工作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晋级和一年公费医疗待遇;住房由本人继续使用;个人所得超过原工资部分,并原工作单位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归已。停薪留职期满后,恢复工资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五年内回原工作单位的,可安排适当工作。十年内到离、退休年龄的,也可在原工作单位离、退休。
第十五条 在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期间,企业按国家规定升级的,除兑现合同外,企业的有关人员还可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对全民所有制身份的科技人员辞职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在第一年合同兑理后,经考核,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在辞职单位或系统内安排为合同制工人。去呼兰、阿城工作的科技人员,配偶在农村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承包、租赁中小企业期间,根据合同规定,参照原工资标准,可从企业按月预借一定的现金,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