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7)4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科技人员承包租赁
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市政府同意《关于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
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人员承包
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 为回忆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振兴我市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哈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工企业和其它大中型企业的辞职或停薪留职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条 科技人员纂辞职或停薪留职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所在工作单位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科技人员辞退或停薪留职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要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与科技人员就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后,给予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监察部门备案。发生争议时,由市人事监察部门仲裁。
第六条 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后,对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原有性质不变。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七条 科技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中小企业,要以一定的个人财产作抵押,并有两名具有正当职业的保证人。抵押的财产,要以公证部门公证,不得变卖或转让。
第八条 科技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以他人财产作抵押的,付给财产抵押人的酬金,由承包、租赁的科技人员支付,不得在企业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