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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证书、奖状和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奖和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项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报和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程序单独报批。
  (三)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向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评奖。向市申请评奖的项目,必须是接受地方委托或对发展我市经济、科学和社会事业有明显效果的。
  第八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费中统筹解决。区、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区、县自行确定。奖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安排解决。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提职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某个项目的研究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起了主导作用的,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获奖,但在申报书内要附详细材料,准确地说明所做的具体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的奖金。在项目获奖以后,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对奖金的分配,要根据贡献大小合理确定。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完成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可分得全部奖金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余部分,由课题组负责人适当发给为本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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