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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7〕3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市和区、县两级。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备省、市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引进、消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五)虽不具备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其奖金暂定为: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四等奖五百元。对获奖者同时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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