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7〕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市人民政府同意《哈尔滨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
哈尔滨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队伍素质,不断更新和补缺科技人员知识,迎接新的技术革命,加速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职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
(二)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人员。
(三)有突出贡献或获得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无学历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内容:
(一)中、高级科技人员,主要了解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动态,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着重扩展知识面。
(二)初级科技人员,主要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技能。
(三)初、中、高级科技人员,要结合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学习计算机应用、价值工程、系统工程、优化设计和现代管理知识、经济法规、科技法规、外语以及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科技管理干部,主要是掌握现代化管理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方法。
第五条 对高级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要以自学为主,并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讲座,参加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总结某项科技工作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组织优秀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考察中外合资企业和引进项目,有计划地选送他们出国进行技术考察、进修和从事技术劳务输出活动。
第六条 中、高级科技人员,每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脱产进修时间;初级科技人员,每年不得少于二十天的脱产进修时间。规定的进修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