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灵活多样的技术交流、交易、联系和联合等活动。
第八条 按照规定不准转让的技术,不得在技术市场流通。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经营机构
第九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小组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
(二)审批经营机构。
(三)统一管理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和经营活动。
(四)举办和组织科技成果交流、交易会。
(五)审查向国外转移的技术。
(六)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凡建立技术经营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单位或担保单位。
(二)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设施和手段。租用场所和设施的,要签订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协议或合同。
(四)有在银行建户的自有资金,有财会人员,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在明确的经营方向、范围和机构章程。机构名称,要体现所属专业或行业的特点。
第十一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凡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小组办公室免费办理登记。经登记的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要持合同签订项目的有关文件、证明等,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到银行支取酬金。未办理合同登记的,银行不予支付酬金,不享受技术市场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技术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要先经分支机构归属的技术经营机构初审后,再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小组办公室免费办理登记。
第五章 收费和分配
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要按照互惠互利、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