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3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6〕15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业经今年市政府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开拓、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商品的正常流通,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四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技术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管理,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使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凡在本市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二)各种形式的科研、教育与生产联合。
(三)其它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技术经营活动。
第七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形式:
(一)开办各种专业、行业和综合性技术的中心、公司或商店等。
(二)举办人才、信息、科技成果、科技难题、重大项目、引进项目的交流会、洽谈会或招标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