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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
 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1986〕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业经今年市政府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在哈中直、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工厂企业(以下简称中直、省属单位)的科技优势,振兴我市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编制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中直、省属单位的科技力量,为市改造传统产业和建立新兴产业服务。
  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星火计划中的难题和条件成熟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
  三、中直、省属单位承担市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或与市属企业共同开发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市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经费和贷款。
  四、市引进重大项目时(除国家指令性安排外),承担单位要主动与中直、省属单位协作,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谈判、技术考察和消化吸收。
  五、中直、省属单位与市属单位共同开发投产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减免税,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六、中直、省属单位与市属单位经批准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联合成立的行业、专业技术组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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