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已过时,并有新文件取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七日)
为了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 推动经济体制改革,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我省具体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凡是省外企业事业单位来我省兴办合资企业、联营企业、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称经济联合组织),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经协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按国务院和我省各级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实行自主经营。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 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分别列入省和市、县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要安排投资规模的,原则上由我方负责;个别项目,由双方协商处理。
三、 经济联合组织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所需的土地、建筑材料,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的电力,按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和供应。
四、 经济联合组织新增能力生产的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所需流动资金,银行给予优先贷款。
五、 经济联合组织新增能力生产的产品,在联合经营和补偿投资期间,按合同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补偿投资的产品,实行优惠价格。补偿期满后,如需继续提供产品,可优先供应。
六、 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以及分成或补偿投资的产品,分别列入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计划,优先安排发运。
七、 经济联合组织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免收 《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以外的各种费用。 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内、 客方投资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建筑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税收体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