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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79年至1995年省政府发布的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6〕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与省科技干部局联系。
                         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
  (此件登《黑龙江政报》)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充分调动全省人民,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振兴黑龙江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是获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标志和应得的荣誉。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四化建设和振兴黑龙江服务的我省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新的建树和突破,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者。
  (二)在生产、流通、科技、文教、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认的重大发现、发明或创新,或在组织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制定我省宏观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咨询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文学、艺术、体育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者。
  (六)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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