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文件予以替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
(此件登《黑龙江政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
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