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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和金额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4〕6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和金额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农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发〔1984〕60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政发〔1981〕127号文颁发的《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三条有关奖励等级和金额的规定调整如下:将原三个奖励等级改为四个等级。一等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三千元;二等奖:按原办法一等奖的条例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二千元;三等奖:按原办法二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四等奖:按原办法三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经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
  凡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以后批准的受奖项目,其奖励等级和金额按修改后的标准评定和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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