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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在边远地区范围内的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在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津贴。
  (五)凡属应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要由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人员名册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县(市)所属单位由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建立考核登记制度,要把有关批准材料装入档案,作为将来能否转为固定工资的依据。

二、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对现在我省边远地区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给予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劳动人事部认定的我省边远地区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抚远、饶河、同江、萝北、绥滨、宝清、嘉荫、虎林、密山、鸡东、东宁、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伊春市的乌伊岭、东风、丰林、红星、新青五个林业局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的地域。其对象是:
  1、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
  2、虽无规定学历,但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工作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的;
  3、在其他专业工作岗位上(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类)正式授予各种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1、在大兴安岭地区、逊克县、孙吴县、黑河市、嘉荫县、抚远县、饶河县、同江县、萝北县、绥滨县、虎林县和伊春市所属五个林业局境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五元津贴。
  2、在德都县、嫩江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宝清县、密山县、鸡东县、东宁县、穆棱且、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地域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二元津贴。
  3、从省内外招聘的内地科技人员,除给予其他方面优惠条件外,在经济待遇上,一般应按上述标准执行。个别当地极缺的科技人员,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分配到上述边远地方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并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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